一、离婚后,子女是否需要承担父母的债务
离婚之后,孩子并无需为其父母背负债务负担。
作为具备完整法律行为责任能力的成人,父母应独自承担相应的债务赔偿责任。
倘若父母不幸过世,伴随而来的遗产由子女继承的话,那么子女便有义务仅以该继承财产的范围来偿还相关债务;
如若子女并未从已故父母那里获得任何财产继承,那么他们也就不用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二、离婚后,子女探视权的权利
离婚之后,孩子们的看望参与权这一权益意味着在离婚之后,没有直接承担养育责任的那位父或母,有权利与他们的年幼孩子进行探访、保持联络、定期见面、有深度的交流和互动甚至短期内共同享受生活时光等行为。
从法律理论出发去解读,看望权其实是基于父母亲权派生出来的一项重要权利,只要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依然存在,那么,非直接负责照顾孩子的一方必定拥有这项看望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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