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子拆迁款一般多久下来
通常来讲,房屋拆迁补偿款项的到达时间约为45个工作日左右。所谓拆迁补偿,即是指拆迁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对被拆除房屋所有者所进行的有效补偿。
其中,房屋补偿费用(即房屋重置费)乃是为了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主体的损失而产生,其具体计算方式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及折旧程度设定档次,并以每平方米的单价为基准进行运算。
至于周转补偿费,则主要是为了弥补被拆迁房屋住户因暂时移居他处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所带来的不便,其计算标准依据居住条件给予相应补贴。
值得一提的是,这类补偿费还可能包含奖励性质的部分,即通过激励措施,鼓励被拆迁房屋的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如自愿选择迁居城郊、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行为。各项目标数额的大小,往往由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土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奖励性的原则加以制定。
最后,房屋拆迁补偿总金额可以由以下两个因素构成:一是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二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具体计算公式可以表达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
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房子拆迁款如何分配
房屋动迁主要可划分为私有房产动迁及公有房产动迁两大类型。
私有房产动迁所涉及的补偿分配问题上,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产权房屋动迁及宅基地房屋动迁两类。
(1)至于产权房屋动迁产生的利益分配事宜,应依照现行动迁政策进行细致安排,并以家庭人口数为准进行合理补偿安置,通常户口本内成员均有权参与分享动迁收益;
参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时,产权持有人有权获得相应的房屋补偿安置效益。
(2)而对于宅基地房屋动迁带来的安置补偿利益,则包括对土地所有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双重补偿安置,各受益方的权益分配取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源头归属及其相关房屋申请翻新或重建的实际状况。
针对公共性房产动迁可能引发的安置补偿利益问题,承租人与同住人员之间一般坚守公正公平之道,秉持“一人一份、平均分配”的基本原则获取拆迁款项。
尤其在出现公房租赁关系的公共房产动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款项的合法所有者显然是租赁该公房的承租人。
值得关注的是,倘若承租人于取得补偿款后不幸离世,该笔拆迁补偿款可根据有关遗嘱条例或法定继承方式来分配给其法律继承人。
若拆迁补偿付款时间发生于公房承租人持有契约更换之机后,此项拆迁补偿款将成为更替后的公房承租人的个人财产,原承租人的其他继承人在此方面失去所有求偿权利。
然而,若发生在公房承租人离世之后且更迭前的时期,那么该部分拆迁补偿款将属于等待确认公房实际承租人的所有物,原公房承租人的其他继承人对此同样不再拥有任何请求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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