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撞骨折赔偿标准
遭遇车辆撞击导致骨折的赔偿项目如下:
第一是医疗费用,指当事人在接受医学检查、治疗以及康复锻炼等方面所需的资费。
根据医院对当事人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所需进行治疗的具体门诊费用予以计算,实行实名支付,且须核实结案之后是否仍需继续治疗,并依据所需费用给予相应的赔款;
其次为误工费,是指当事人在承受相关伤害直至痊愈这一期间,由于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由此丧失收入的一种赔付费用。若当事人有固定收入,应以其因事故而导致误工造成的固定收入进行计算,但如其收入超过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的三倍则要按三倍比例进行计算;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应当根据事故发生地国有同类行业平均收入水平来计算;
再者就是护理费,指由于生活无法自理需他人协助而产生的费用。受害人在住院期间,如果负责照顾的护理人员有收入,应参照误工费制度进行计算;反之,则以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标准进行计算;
此外,还有诊疗交通费用和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两种情况,其中诊疗交通费用是就医或转院治疗过程中实际产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按照当事人实际必要需求进行计算,实行实名付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制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贴标准进行计算;
至于最后提到的残疾人生活救助费用,这是根据伤残程度,以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作为计算基础。自伤残之日起开始计算,救助年限最长可达到二十年。但若是超过五十周岁的,每增龄一周岁将减少一年救助,最少不得少于十年;倘若超过七十周岁,服务年限将按照五年计算。
同时,还有残疾人辅助设备费用,这部分是因为残疾需要配备补偿功能的设备,依据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按照标准化设备的花费进行计算;
最后提到的是住宿费用,这部分是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公职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进行计算,实行实名付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被撞骨折赔偿标准
对于受害者因交通事故导致骨折的情况,其相应的赔偿标准如下:
首先是医疗费用方面,应依据医疗机构所开具的医药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收据以及其他相关的收款凭证,并结合患者的病历记录与诊断证明等确凿证据来确定具体数额;
其次是误工费用方面,需根据受害者的实际误工时长及收入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最后是护理费用方面,则需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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