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商局行政处罚时效
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之相关规定,若某项违法行为在持续两年期间未得以察觉和查处,则该等行为就不再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此种情况存在例外,即当法律对其有所特别规定时,则上述时效期将不适用。
至于前述时效期开始的时间节点,应当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含当日)起进行统计;而对于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或继续性特征的,则应从这一行为结束之时开始算起。该条规定即是我国《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性的明确界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工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首先,关于法律咨询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倘若您对于由工商管理局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持有异议并希望获得法律救济,那么您便有权向上级相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依法诉诸审判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然而需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行政处罚将继续严格执行,除非该事项受其他特殊法律条款的限制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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