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应予以立案: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二、公安机关强奸罪的证明标准有几种
1.被害人陈述。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陈述被视为证明强奸行为存在的直接证据之一。在立案过程中,必须具备有犯罪事实存在的前提条件,而被害人的陈述便可以作为有效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2.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在刑事案件中,除了被害人的陈述外,还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作为直接参与者,其提供的证据往往更为直观且具有说服力。
3.现场遗留的物证。例如,能够证明性行为确实发生过的场所物品类证据,如遗留在现场的嫌疑人、受害人的精斑、血迹、毛发或者体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纸巾等物品。这些物证通常需要与鉴定结论相结合,以进一步确认其真实性。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强制和恐吓为主要手段,如果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且情节较为严重者,应当被视为刑事案件并进行立案调查:(1)强行购买或出售商品;(2)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某种服务;(3)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招标、拍卖等商业活动;(4)强迫他人转让或收购公司、企业的股权、债权或其他资产;以及(5)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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