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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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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11 · 2035人看过
导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务派遣合同无效情形

一、劳务派遣合同无效情形

劳务派遣合同无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不再续签该合同,那么,我们将会向您提供相应的赔偿。假如在劳务派遣协议结束之际,被派遣到用工单位的员工因各种原因而被退回,我们也会积极协助并安排新的工作岗位。如果派遣至新岗位时能够保持原先或有所提升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待遇,但是被派遣的劳动者对此表示异议,在此情况下,我们有权利解除与被派遣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然而,我们也会依照法律法规,为每位被派遣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来说,经济补偿是按照每名员工所在本公司服务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来进行计算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将按照一年来计算;而如果不满六个月的话,则需要给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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