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官司的时候什么录音有效
录音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向法院出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是我国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是属于证据的,但是录音即使属于证据,也并非全部都是有效的,录音录制的过程不能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录音就是无效的。
二、打官司的时候写的欠条有效吗
证据的种类繁多,包括了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等多种形式。为了保证证据的客观真实性,相关部门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这些证据逐一核实并确保它们能够证明待定事实的存在。
同时,当事人对于自己所提出的主张也有义务及时地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的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若法律、行政法规对此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则应按照特殊规定执行。因此,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所提交的欠条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愿的体现,并且其内容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其形式亦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那么这样的欠条就应该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民事诉讼中,欠条作为一种重要的书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然而,欠条的法律效力仍然需要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与确认,其中包括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的全面审查。只要欠条能够满足证据的法定要求,并且未被判定为无效或撤销,那么在法律层面上,它就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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