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肖像权的处罚
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是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进入当事人的私密空间偷拍当害人的并且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既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也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二、侵犯肖像权的定义是什么标准
依照法律严谨的定义,若存在如下任一种状况,便可以判定为已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
首先,在无任何合法理由阻断的前提下,未获肖像权所有者准许而对其肖像进行利用和展现的行为;
其次,未经本人许可私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持有他人照片)以及在没有获得此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创作并独自收藏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换言之,这对摄影师而言相当于秘密拍摄他人照片的行为;
最后,以恶意诽谤、涂抹等方式污损他人肖像,都是可能会被认定为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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