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人退伙的情形
造成合伙人退伙的原因主要有:
1、普通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
2、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的,该合伙人当然退伙。
3、合伙人丧失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成为合伙人的相应资格的,该合伙人当然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人退伙分割财产内容有哪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选择退出该共同体之后,仍然有义务对其合作期间所产生的负债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且这种责任为无限制、多方向的连带责任。严谨地说,依照法定程序,当合伙企业中的某位合伙人决定退出时,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仔细盘点和结算,在妥善完成上述工作并经过精确计算后,就可以按比例将应得的份额如数返还给各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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