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都包括哪些内容
所谓遗嘱,即是自然人在逝世之前,在法定规范许可的范围之内,依照明确的法律条款规定的形式,就其个体资产或者事务进行的个体安排。
当立遗嘱人离世之时,遗嘱便会自动产生效力。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只有具备下列四项必要条件的遗嘱,方能获得法律认可并成为有效遗嘱:
首先,立遗嘱者在订立遗嘱期间必须拥有遗嘱权利能力,亦即他必须在立遗嘱时保持完全的行为能力,无法达到这一标准的立遗嘱人以及受到行为能力限制的人,其所立下的遗嘱应视为无效;
其次,遗嘱内容必须表示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例如,因受到欺骗、胁迫所设立的遗嘱则通通不能被承认;
再者,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换言之,遗嘱人仅得处置自己的私人财产,不得侵犯属于国家、集体或其他人所有的财产权益,一旦违背此项规定,那么涉及到此类财产的那部分遗嘱内容将被视为无效;
最后,若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产继承人已经先于他去世,那么与该继承人相关的遗嘱内容将会失去其法律效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二、自书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自书遗嘱具备有效性的评估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在完全清醒且自主意愿下所做出的表达;
其次,立嘱者必须具备适格的公民民事行为能力;
再次,遗嘱中针对财产进行分配或处理的内容必须仅限于属于遗嘱人个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遗嘱的表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准则;
最后,遗嘱不得取消依法依规享有资产继承权益的继承人(如缺乏劳动能力并失去基本生活来源)的应有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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