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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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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7 · 2009人看过
导读: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一、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二、行政诉讼裁定移送管辖范围有规定吗

司法实践中,关于案件移送的规范性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当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若察觉此案并不属自己管辖范畴,理应将其移交给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审理。而被移送的人民法院对于接收的案件亦应当妥善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审理。

然而,如果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判断该案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属于自身的管辖范围之内,则应当严格按照程序报请上级人民法院进行指定管辖,而不能自行随意再行进行案件移送。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当事人有义务履行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履行这些法律文书,行政机关或者第三方有权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自行进行强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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