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离婚要带什么证件
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等证件。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登记离婚要携带什么证件
办理离婚手续时,申请人需要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市民政局进行申请:
户籍证明档(例如户口簿)、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与该次婚姻有关的法律证明档(如结婚证)以及由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而且,现今我们在办理离婚相关手续时有了更系统化的流程,分为以下五个步骤:
第一步是提出申请;
以下是详细流程说明:
首先,夫妻二人需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及结婚证,并且签署明确的离婚协议。
接着,他们需要在婚姻登记处指定的办公室或者场所,填写详细的《离婚登记申请书》以确保程序规范。
其次是初审环节;
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专业人员初审之后,如果确认申请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将给予申请人《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表明该申请已成功接收到。
接下来是30天离婚静默期;
自婚姻登记办申请受理日期开始算起,大约为30天内,夫妇双方其中一方可随时撤销其离婚申请。
而最后一步骤则是审查;
静默期结束后,通常为30天左右,夫妇双方需再次携同相关证件资料回到婚姻登记处进行审核,若完全符合条件,婚姻登记员将依照法律规定,按工作标准对证件进行审查,然后颁发给他们离婚证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等证件。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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