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等罪的最新量刑标准如何
税务机关公务员若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行为严重违背法律法规及行政条例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在办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税额抵扣、出口退税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导致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对于造成国家财产特别重大损失的,则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期。
此外,若其他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也有违纪行为,如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业务中存在着徇私舞弊现象,从而导致国家利益受损的情况,同样适用上述条款进行惩罚处理。
《刑法》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如何量刑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通过伪造、变造或非法买卖等方式,非法制造、贩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严重犯罪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重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其中,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
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税务机关公务员若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行为严重违背法律法规及行政条例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在办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税额抵扣、出口退税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导致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对于造成国家财产特别重大损失的,则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期。
此外,若其他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也有违纪行为,如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业务中存在着徇私舞弊现象,从而导致国家利益受损的情况,同样适用上述条款进行惩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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