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期间换房东应如何处理
租约有效期内,即使出租者将该物业转让给其他主体,但其无法否定原定的租赁协议,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也就是说,在租赁行为持续有效的这段时间里,转让者即便通过出售的方式使自己并非物业的所有者身份,但对于租赁行为本身来说并不产生任何直接的影响。
同样地,购买者也无法以此为借口,声称自己已经是物业的拥有者而否认原来的租赁合同的生效,或者要求租户归还该房产。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承租期间换房东怎么办
租约有效期内,即使出租者将该物业转让给其他主体,但其无法否定原定的租赁协议,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也就是说,在租赁行为持续有效的这段时间里,转让者即便通过出售的方式使自己并非物业的所有者身份,但对于租赁行为本身来说并不产生任何直接的影响。
同样地,购买者也无法以此为借口,声称自己已经是物业的拥有者而否认原来的租赁合同的生效,或者要求租户归还该房产。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租约有效期内,即使出租者将该物业转让给其他主体,但其无法否定原定的租赁协议,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也就是说,在租赁行为持续有效的这段时间里,转让者即便通过出售的方式使自己并非物业的所有者身份,但对于租赁行为本身来说并不产生任何直接的影响。
同样地,购买者也无法以此为借口,声称自己已经是物业的拥有者而否认原来的租赁合同的生效,或者要求租户归还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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