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过户纠纷以遗嘱为由诉讼是否有效
关于房产交易中产生的纷争并非遗产继承权方面的争议,因此采用以遗嘱为基础提起的诉讼形式进行诉讼是不具有合法性的。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首要的选择是向房管部门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
随后,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庭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诉讼需满足以下几个必备条件:
(1)原告须是与案件本身存在直接利益关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社会团体;
(2)需明确特定的被告方;
(3)诉讼主张必须具备具体的内容并附带相应的事实依据及法律理由;
(4)该案所涉及的争议事项必须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法定范围且系由受理该案的法定管辖法院负责审理。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房产过户纠纷怎么处理,法律上如何认定
在涉及房地产产权过户所引发的争议解决方面,常用的途径有协商、调解以及法律程序中的诉讼与仲裁等。
对于以诉讼作为维权手段的情形,必须依法向司法机关提交书面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应的副本资料;
而选择仲裁途径的先决条件是必须已签署具有约束力的仲裁协议或在相关合同中载明明确的仲裁条款。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其相互间因财产权益及人身关联产生争议所提起的民事诉讼,并依据该法的具体要求进行审理裁判。
而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的阐述,其强调当事人采取仲裁形式化解纠纷时,必须是自愿行为,且须达成实质性的仲裁协议。
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若任何一方单方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将不予立案受理。
《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关于房产交易中产生的纷争并非遗产继承权方面的争议,因此采用以遗嘱为基础提起的诉讼形式进行诉讼是不具有合法性的。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首要的选择是向房管部门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
随后,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庭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诉讼需满足以下几个必备条件:
(1)原告须是与案件本身存在直接利益关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社会团体;
(2)需明确特定的被告方;
(3)诉讼主张必须具备具体的内容并附带相应的事实依据及法律理由;
(4)该案所涉及的争议事项必须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法定范围且系由受理该案的法定管辖法院负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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