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案发地还是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实际施行地点主要为案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看守所内进行。
在此种状态下,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直接接手处理的案件在展开调查期间,遇到了法定的紧急情况,对于现行犯罪行为者或是重大嫌疑分子,会采取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以应对当前状况。
一旦实施拘留措施之后,应立即将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关押,且在时间上最晚不能超过24小时。
除非出现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通知可能妨碍侦查工作开展的特殊情况外,在拘留事件发生之后,应当于24小时之内告知被拘留人家属有关后续事宜。
待妨碍侦查的具体情况得以消除后,也须及时向被拘留人家属通报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是触犯刑法吗
刑事拘留乃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之一,而非最终的惩罚性举措。因此,仅仅依据警方实施的刑事拘留,并不足以断定涉案者为罪犯。关于公安机关依律进行的刑事拘留以及其后续执行,拘留的具体时限乃是由法律法规分别设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法定期间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司法流程所耗费时间的总和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实际施行地点主要为案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看守所内进行。
在此种状态下,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直接接手处理的案件在展开调查期间,遇到了法定的紧急情况,对于现行犯罪行为者或是重大嫌疑分子,会采取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以应对当前状况。
一旦实施拘留措施之后,应立即将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关押,且在时间上最晚不能超过24小时。
除非出现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通知可能妨碍侦查工作开展的特殊情况外,在拘留事件发生之后,应当于24小时之内告知被拘留人家属有关后续事宜。
待妨碍侦查的具体情况得以消除后,也须及时向被拘留人家属通报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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