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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后,公司名称是否可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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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7 · 1586人看过
导读:股权质押是一种融资手段,出质人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为担保,向金融机构借贷。核心是出质人以股权为标的物,为满足自身资金需求向金融机构设定担保,借此获取贷款。涉及此领域时,可能涉及股权名称的变更操作。
股权质押后,公司名称是否可以变更

一、股权质押后,公司名称是否可以变更

当涉及到股权质押领域时,就会发现既有可能涉及到股权名称的变更。

据了解,股权质押制度主要是指出质人为达到融资目的,以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从而设定担保性质。

可以简单地认为,这是一种由出质人为了自身的资金需求,通过股权质押进而实现从金融机构获取所需资金的过程。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股权质押后股价暴涨后还有关系吗

作为贷款方,您需要在各大证券交易所内设立专门的股票质押特别席位(以下简称为'特别席位'),以方便质押品的存储与处理;同时,还应在证券登记及结算机构处开通专属的特别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为'资金账户'),以便进行相关的资金结算工作。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特别席位(以下简称特别席位),用于质物的存放和处分;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特别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用于相关的资金结算。借款合同存续期间,存放在特别席位下的股票,借款人不得转让,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及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出质人及贷款人的申请将出质股票足额、及时转移至贷款人特别席位下存放。

第三十条

借款人可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合同,进行部分(或全部)质物的置换,经贷款人同意后,由双方共同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变更登记。质押变更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向贷款人重新出具股票质物登记证明。

当涉及到股权质押领域时,就会发现既有可能涉及到股权名称的变更。

据了解,股权质押制度主要是指出质人为达到融资目的,以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从而设定担保性质。

可以简单地认为,这是一种由出质人为了自身的资金需求,通过股权质押进而实现从金融机构获取所需资金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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