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中,被上诉方如何质证
在诉讼中,被告对其提出的特定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接到原告提交的诉讼状副本后,需于十日内,备齐所有用以做出被控告具体行政行为的佐证资料以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法规文件。
这些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公开展示,并且经过庭审质询与认证。
未经庭审质询与认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决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行政诉讼中什么是借款合同
在此次有关行政诉讼的探讨之中,我们要着重关注借款合同这一概念。所谓借款合同,即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经由书面或口头形式订立的,关于借款事宜的法律协议。这份合约对于借款的类别、币种、使用目的、借贷金额、利率水平、期限设定以及还款方式等方面都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及第六百六十八条的明文规定,借款合同正是借款人向贷款人请求借款,并承诺到期返还该笔款项且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的一种合同关系。为了确保其合法性以及稳定性,此类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呈现,除非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事项上,双方另有其他约定。
当我们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遇到行政行为对借款合同产生影响、需要对其进行确认或者撤销等相关问题时,法院将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实际发生的事实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在诉讼中,被告对其提出的特定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接到原告提交的诉讼状副本后,需于十日内,备齐所有用以做出被控告具体行政行为的佐证资料以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法规文件。
这些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公开展示,并且经过庭审质询与认证。
未经庭审质询与认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决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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