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常情况下,对于医疗损害责任而言,其归责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种规则:
第一,过错责任原则,即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医疗机构须对其产生的医疗过错负有相应责任。
然而只有当这一过失直接导致患者遭受医疗损害时,医疗机构才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过错推定原则,即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由于医疗手术过程中违反相关诊疗规范,或拒绝提供相关病历资料等原因给患者造成伤害,此时无需患者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需要证明医疗机构确有上面提到的情况,法院便可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并需承担责任;
最后,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医疗机构没有任何过错,也应当基于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在一般的医疗纠纷中,赔偿事宜往往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首选途径。
如若其中有任何一方对协商结果表示不满或无法达成共识,他们便可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者,他们亦有权直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合法权益的保护。具体赔偿范围主要涵盖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陪伴家属所付的护理费、残疾人士所需的生活辅助费用、购买和维护残疾用具所需的费用、因病故而产生的丧葬费用、保障被抚养人基本生活需要的费用、因治病出行所需的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同时,还包括酌情给予情感上的抚慰金。
此外,对于那些参与了医疗事故处理或是丧葬活动的患者家属,他们亦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赔偿相应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额外项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通常情况下,对于医疗损害责任而言,其归责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种规则:
第一,过错责任原则,即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医疗机构须对其产生的医疗过错负有相应责任。
然而只有当这一过失直接导致患者遭受医疗损害时,医疗机构才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过错推定原则,即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由于医疗手术过程中违反相关诊疗规范,或拒绝提供相关病历资料等原因给患者造成伤害,此时无需患者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需要证明医疗机构确有上面提到的情况,法院便可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并需承担责任;
最后,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医疗机构没有任何过错,也应当基于法律规定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