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是否可以追加抚养费
在夫妻离婚之后,如果子女有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的需求,那么这些费用也是完全有可能被追加的。
对此,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那么子女向有承担经济能力的父亲或母亲提出的抚养费追加请求,会受到我国法律的绝对支持:
首先,如果之前所规定的抚养费金额远低于当时当地的生活水平;
其次,如果因为子女患上疾病或是进行学习的原因,使得实际生活所需的开支已经远远超出当初制定的抚养费额度;
最后,如果还有其他的合理理由说明应该追加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二、离婚后是否还可以起诉在外的小三
倘若在婚姻终止之后满了一年的期限内,夫妇间对于离婚当时所做出的财产分配方案产生了异议,他们是具备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度对这些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的权利的。
然而需注意,此种情境中,仅仅因为对方有外遇行为便试图作为请求改变或撤销财产分配协议的理由,恐怕并不成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偶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超过一年后,若对财产分配的有关条款表达了不满,恳求对其进行修改或是干脆取消原有的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关注和处理。当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在当初制定财产分配协议时,没有出现任何欺骗,强迫等不当因素的影响时,应当依法驳回此方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有的资产配置格局不受干扰。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取得不当利益,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清偿的债务。
在夫妻离婚之后,如果子女有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的需求,那么这些费用也是完全有可能被追加的。
对此,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那么子女向有承担经济能力的父亲或母亲提出的抚养费追加请求,会受到我国法律的绝对支持:
首先,如果之前所规定的抚养费金额远低于当时当地的生活水平;
其次,如果因为子女患上疾病或是进行学习的原因,使得实际生活所需的开支已经远远超出当初制定的抚养费额度;
最后,如果还有其他的合理理由说明应该追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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