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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后是否可以进行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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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2 · 2395人看过
导读:股权质押期间允许转让,但须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确认。以证券登记股权或基金份额、股权为担保物的出质,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质权生效。出质人出售股权或基金份额所得款项,应优先偿付质权人债务或提存剩余款项。
股权质押后是否可以进行过户

一、股权质押后是否可以进行过户

股权质押期间,各方可进行股权的转移操作,但需提交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确认。

若涉及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名下登记的股权作为担保物的出质情况,则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之时,质权便已成立。

而在以基金份额、股权为质押标的的情况中,同样是在完成出质登记之际开始,质权随之得以确立。

无论哪种方式,对于出质人来说,其出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或所拥有的股权所获得的价款,都应优先用于偿还对质权人的欠债,或将余款进行提存处理。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质押后股价暴涨后还有关系吗

作为贷款方,您需要在各大证券交易所内设立专门的股票质押特别席位(以下简称为'特别席位'),以方便质押品的存储与处理;同时,还应在证券登记及结算机构处开通专属的特别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为'资金账户'),以便进行相关的资金结算工作。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特别席位(以下简称特别席位),用于质物的存放和处分;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特别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用于相关的资金结算。借款合同存续期间,存放在特别席位下的股票,借款人不得转让,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及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出质人及贷款人的申请将出质股票足额、及时转移至贷款人特别席位下存放。

第三十条

借款人可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合同,进行部分(或全部)质物的置换,经贷款人同意后,由双方共同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变更登记。质押变更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向贷款人重新出具股票质物登记证明。

股权质押期间,各方可进行股权的转移操作,但需提交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确认。

若涉及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名下登记的股权作为担保物的出质情况,则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之时,质权便已成立。

而在以基金份额、股权为质押标的的情况中,同样是在完成出质登记之际开始,质权随之得以确立。

无论哪种方式,对于出质人来说,其出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或所拥有的股权所获得的价款,都应优先用于偿还对质权人的欠债,或将余款进行提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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