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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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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5 · 2117人看过
导读:在离婚诉讼中,证明婚姻关系破裂需提供各类证据:涉及家暴的需法医鉴定报告、报警记录及证人证词;吸毒赌博需居委会/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重婚或非法同居则需结婚证书、出生证明、住所证明、生活照片及居委会/公安部门认可;分居满两年需租赁合同、书面分居协议、通信记录、可能附带旁证但需其他证据佐证。每种情况都要求证据真实、权威且具有说服力。
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一、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若需证明夫妻之间的关系已破裂,当事人有责任提供下列相关证据资料:

1、如牵涉到家庭暴力问题,应提交法医鉴定报告、报警回执以及相关证人等真实可信的证据。

2、假如涉及到诸如吸毒或参与赌博这样的不良行为,当事人应该向当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以及公安部门请求开立证明并提交至法庭作为证据;

如果涉及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犯罪的情况,则应提交相关的处罚决议或判刑通知书等权威文件。

3、如果存在重婚行径或配偶与他人非法同居的情况,那么当事人应提供与上述行为相关的正式结婚证书、新生儿出生证明、真实住所证明、生活照片以及来自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等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据材料。

4、至于在因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情况下超过两年时间的情况,当事人需要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其中一方在外租赁房屋时签署的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2)经过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夫妻分居协议,这种协议必须是书面文件,口头协议除非得到对方的认可否则无效;

(3)双方往来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够证明感情冷漠并且长期处于分居状态的真实情况;

(4)同样可供参考的证据还包括旁人证言,例如双方共同熟悉的朋友或者亲属,但是由于这些证人与正在举证的一方可能存在利害关系,而且分居属于家庭内部事务,因此单一的证人口述证词并不足以令法庭采信,须再附加其他形式的证据加以证实。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如何证明夫妻分居

用以证实夫妻间事实上存在分居状态的常见证据主要涵盖以下几类:

首先,是当事人在外居住期间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确保该份租赁合同真实有效;

其次,一份书面形式的夫妻间分居协议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再者,若一方向另一方发送了书面形式的分居通知,此类通知最好通过快递形式递送并将其明确标注为"分居"意图,同时须妥善保存邮寄凭证以备查验,自邮寄送达之日起即可开始计算分居时长;此外,双方之间往来的书信、电子邮件以及其他能够直接或间接反映出双方感情状况不佳且实际处于分居状态的相关材料亦可作为有力证据;

最后,证人证言亦可作为证明夫妻间确实存在分居事实的重要依据。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离婚纠纷的案件过程中,应先行进行调解工作;如经调解后发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挽回,则调解程序宣告失败,应当依法准许离婚。若因感情不和而导致分居长达两年以上,且经过调解仍无果,那么人民法院亦应依法准许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若需证明夫妻之间的关系已破裂,当事人有责任提供下列相关证据资料:

1、如牵涉到家庭暴力问题,应提交法医鉴定报告、报警回执以及相关证人等真实可信的证据。

2、假如涉及到诸如吸毒或参与赌博这样的不良行为,当事人应该向当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以及公安部门请求开立证明并提交至法庭作为证据;

如果涉及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犯罪的情况,则应提交相关的处罚决议或判刑通知书等权威文件。

3、如果存在重婚行径或配偶与他人非法同居的情况,那么当事人应提供与上述行为相关的正式结婚证书、新生儿出生证明、真实住所证明、生活照片以及来自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等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据材料。

4、至于在因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情况下超过两年时间的情况,当事人需要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其中一方在外租赁房屋时签署的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2)经过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夫妻分居协议,这种协议必须是书面文件,口头协议除非得到对方的认可否则无效;

(3)双方往来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够证明感情冷漠并且长期处于分居状态的真实情况;

(4)同样可供参考的证据还包括旁人证言,例如双方共同熟悉的朋友或者亲属,但是由于这些证人与正在举证的一方可能存在利害关系,而且分居属于家庭内部事务,因此单一的证人口述证词并不足以令法庭采信,须再附加其他形式的证据加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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