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取保候审判刑的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系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纳的一项强制性手段,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亦或是可独立运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又或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期且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另外,针对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主照顾自己日常起居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以及正值怀孕或哺乳幼子阶段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以及在羁押期限即将期满、案件尚待处理完毕且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同样也可以考虑适用取保候审。因此,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取保候审确实存在可能性,但最终是否适宜采用取保候审,仍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个体状况进行综合判断。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并且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那么他们便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有取保候审能去本市吗
具体情形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他们是有权利离开被取保候审的经常居住地并返回自己的户籍所在地的;
其次,倘若无法满足上述条件,那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就必须留在被取保候审的经常居住地,而不得擅自返回户籍所在地。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系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纳的一项强制性手段,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亦或是可独立运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又或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期且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另外,针对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主照顾自己日常起居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以及正值怀孕或哺乳幼子阶段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以及在羁押期限即将期满、案件尚待处理完毕且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同样也可以考虑适用取保候审。因此,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取保候审确实存在可能性,但最终是否适宜采用取保候审,仍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个体状况进行综合判断。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并且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那么他们便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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