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是否有权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
在离异之后,对于未能承担抚育责任的一方来说,他们应当自觉地承担起孩子日常生活所需以及教育投入的大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与此同时,有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相关协议或判决,并不影响到子女在必需之时向父母任意一方索取超出原协议或判定时所规定的金额的合情合理的请求。
通常来讲,在下述几个方面,家长们有权要求提高抚养费:
首先,由于货币价格的浮动,原有的抚养费用无法支撑孩子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当孩子升级至更高阶段的学习环境时,其实际所需费用将远超过原先法院所判决的金额;
再次,如果孩子不幸患有某种疾病,而承担照顾孩子的一方却无法独自承受所有的医疗支出费用;
最后,作为抚养方的父亲或母亲,如经济实力有所增强,导致子女的生活水平与其生活现状产生巨大的反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后,是否可以变更抚养权
在离婚案件中,若要申请变更抚养权,必须满足以下相应的条件:
首先,如果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与之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身体伤残等因素而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责任的;
其次,倘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忽视照顾子女等不当行为,甚至这些行为已经对被抚养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的;
最后,当孩子年满八岁并表达出意愿希望跟随另外一方共同生活,且该方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和精力方面的实力时,同样拥有申请变更抚养权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在夫妻离异之后,对于没有尽到扶养责任的一方来说,他们需要承担起孩子主要或者是全部的生活以及教育方面的开支,然而,子女却可以向任何一方提出合理的要求,以获取超过原先协议或者是判决数额的额外支持。关于抚养费的调整和增加,可以依据以下几种情况来进行考虑:由于货币价值的波动而导致了基本生活开销的大幅度上涨;孩子的学习需求不断提高,从而使得相关费用超出了判决的范围;当孩子生病时,单亲家庭所承受的经济压力会变得非常巨大;如果抚养方的经济实力有所增强,但是子女的生活水平却出现了较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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