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刑法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如何定罪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犯罪主体为窃取、收买以及非法向外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人员。
在具体量刑时,应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和情节,以此确定其判处的刑罚及罚金数额:
首先,如果涉及到数额较少且情节较轻的情况下,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同时予以罚款,罚金的数额为一万元至十万元之间;
其次,如果涉及到数额较大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发生罚款事宜,罚款金额为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新刑法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既遂怎么判
在新刑法中,关于非法处置被冻结财物罪即遂的量刑标准有所规定,具体如下:
当行为人构成该罪即遂时,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施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并附加相应罚金。
然而,仅有极为严重的情节方可纳入本罪的犯罪范畴内。
这里所称的“情节严重”主要涵盖以下几方面因素,首先是因行为人的阻碍行为导致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涉案财产部分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其次是行为人的行为给案件的侦查和起诉工作带来了极大困扰和阻力;
此外,行为人故意藏匿、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数额也必须达到相当大的程度。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罪主体包含了全部通过窃取、收买以及未经授权泄露信用卡相关资料的人。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结合犯罪行为及其具体情节来判定罪责:对于轻微犯罪情节,判处在三年以下徒刑或者拘留,并处罚款金额在一万元到十万元之间的罚款;而对于严重的情节,例如涉及金额较大时,将会被判处至少三年以上且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总额的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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