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法履行的合同还具有法律效力吗
即便在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况下,若是所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也自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其中所涉及到的必备条件包括: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双方的意思表示要真诚、明确;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得违反任何现行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有关强制性的规定或者是社会公共秩序中所公认的善良风俗;
最后,法律法规中还对其他一些在类似情况下认定为有效契约的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无法履行的合同是解除还是终止
无法继续执行的合同将会被解除,接着,合同的解除必定引起合同的终止。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审判过程中,我们常常发现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经常被视为相同的概念,甚至在不同情况下互相替换使用,这主要是因为它们都产生了使得原先的债权和债务关系走向消亡的效力。
更进一步来说,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从属的关联性,即如果某个合同被解除的话,那么这个合同也就必定终止了。
然而除了合同解除之外,合同终结还可能源于合同的履行、债权债务的相互抵销、清偿提存、债务的免除以及各种复杂的混合情形等其他因素。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即便在履行过程中遭遇困难,只要所签订的合同满足了法律上对于有效力的基本要求,那么它仍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这些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同的双方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而明确的,并且不能违背任何强制性的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道德和良好习俗;最后,合同的具体类型也需要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找到明确的生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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