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具体怎么立案
关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相关金融机构如果违反了其所承担的受托义务,擅自使用客户资金超过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是擅自使用其它委托方、信托方的财产的行为,应当予以立案侦查;
其次,尽管没有达到以上规定金额的标准,但是出现了多次或者是针对众多对象擅自使用其资金或者其它委托、信托财产的情况,也应视为符合本罪的立案条件之一;
最后,若存在有其它重大情节且危害严重的话也是需要视同为符合立案标准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对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事法律规定的惩罚措施主要分为两个级别。
首先是对于犯罪单位的惩罚,将判处罚金刑罚,同时还需对于那些对此次违法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直接实施者的管理人员及责任人员进行严厉惩戒。
这些人员可能会被判决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且还会处以三万元人民币以上至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金。
如果犯罪事实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非常严重的话,这些人员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且罚款金额也会提高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若金融机构违背了其应尽到的受托责任,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滥用高达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数额之客户资金或者信托资产,则已经满足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启动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简称"背信罪")案件调查程序的法理条件。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是上述违规行为所涉金额尚不足以达到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但当实践中出现该类违规现象频繁发生并且涉及到多个当事人,以及所引发的社会影响和后果极为恶劣之时,也应当对此进行立案并展开深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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