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能要求分割婚内公积金吗
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的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是国家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所以,婚后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公积金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案件中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只是分割时应当先严格分清时间上是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只有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才能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离婚后能要求另一方增加(支付)抚养费吗
在离异之后,对于未能承担抚育责任的一方来说,他们应当自觉地承担起孩子日常生活所需以及教育投入的大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与此同时,有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相关协议或判决,并不影响到子女在必需之时向父母任意一方索取超出原协议或判定时所规定的金额的合情合理的请求。
通常来讲,在下述几个方面,家长们有权要求提高抚养费:
首先,由于货币价格的浮动,原有的抚养费用无法支撑孩子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当孩子升级至更高阶段的学习环境时,其实际所需费用将远超过原先法院所判决的金额;
再次,如果孩子不幸患有某种疾病,而承担照顾孩子的一方却无法独自承受所有的医疗支出费用;
最后,作为抚养方的父亲或母亲,如经济实力有所增强,导致子女的生活水平与其生活现状产生巨大的反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住房公积金乃劳动者薪酬福利的一部分,它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为员工提供额外的购房津贴,应被视为劳动者个人所拥有的资产。因此,无论是婚后女方或男方实际获取或是依法应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皆属于夫妇二人的共有财产。鉴于公积金已归入夫妇二人共有的财产范畴之内,自然在离婚诉讼中也享有合法的分割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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