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公司股权如何分配
如股权认定为夫妻单方面的个人财产,那么该部分股权便无需进行进一步的割裂和分配。
倘若股权被认为是夫妻共有的资产,而在夫妻共有财产中又存在着一方以自己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份额,而另一方并未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这种情况下应按照以下几种可能性分别作出处理:
1.夫妻双方自行协商一致,决定将该部分出资份额或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份额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
如果过半数股东对此持有赞同意见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达了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意愿,那么该股东的配偶即可成为该公司的合法股东;
2.如果夫妻双方就出资份额的转让、转让价格等具体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共识,超过半数的股东表示反对转让,然而他们愿意支付与原出资额相同的价款来获得该等出资份额,此时,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已转让出资所产生的财产收益进行适当分割;
3.当过半数股东对于第二种情况的处理方案持反对态度,不仅不同意转让,同时也拒绝以同等价格购买该等出资份额时,应当理解为他们已经默许了转让的事实,也就是说,该股东的配偶可以依法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离婚时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关于离婚诉讼中共同财产的划分问题,当涉及到如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及尚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拆分时,若双方无法达成分割协议或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分配存在困难,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依照数量按比例进行分配。
此外,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对于已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出资额的分割,而另外一方并非该公司的股东,则应依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置:
(一)若是夫妻双方能达成共识,决定将出资额的部分或是全部转让予该股东的配偶,且得到了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许可,以及所有股东都明确表明不会行使优先购买权,此时,该股东的配偶便可被允许成为该公司的新股东;
(二)倘若在此基础上,夫妻双方经过商量后议定出资额的转让份额与转让价格等相关事宜,而其余股东的半数以上成员对此持有异议,但表示愿意以同等条件购置该出资额,那么在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对因转让出资所获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而对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成员反对出资额转让且也不愿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情况,我们将视之为他们被视为已经同意转让,因此该股东的配偶便可被允许成为该公司的新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当股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时,其处置方式呈现多样性。首先,经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配偶方有权利转让自身所持有的出资额从而跻身股东之列,此举需要得到其他股东的明确认可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其次,若通过协商手段进行股份转让却遭遇反对,则可以诉诸法律途径,请求法院对财产收益进行合理分割;最后,若股东既不愿意接受转让也无意购买,那么配偶方将自动获得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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