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保险不赔第三者
在监管活动中,涉及到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事项主要包括两个层面:
其一为交强险的免赔范畴;
其二则是商业性第三者险的相关免责条款。
2.具体而言,交强险所规定的免赔事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驾驶员未能获得相应的驾驶资格或者在驾驶过程中存在酒精超标行为;
(2)被保险车辆在被盗窃或抢劫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的道路交通事故。
3.当这些免赔事件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受害方造成了财产损失时,交强险将不会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什么保险不参与离婚财产分配
关于夫妻中一方所购得的人身保险,且其中所指定的受益人为自身,在涉及离婚财产分割时将不予考虑;
而可以进行分配的财产乃属双方共有范畴,在此情况下,首先需由夫妻双方达成共识妥善解决;
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须交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对子女、女方及无过失方权益的关照原则做出裁决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金融监管领域内,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责任免除事项主要涵盖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其后续衍生的商业保险所设置的诸多免责条款。具体而言,交强险项下的免赔情形不仅包括无证驾驶、醉酒驾车、在被盗窃或者抢劫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等易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问题,同时也囊括了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等异常情况。以上各项免责事件所导致的损害后果,均不在交强险理赔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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