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孙子代位继承可以吗
在法律规定的继承制度中,孙子女通常享有替代性继承的权力,然而这需基于特定的前提条件,即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在长者之前离世。所谓的代位继承,即是指在法定继承阶段中,若被继承人的子女在其父母去世前先行离开人世,则由该子女的近亲,即其晚辈直系亲属接替他们进行继承。在此种情况下,接替者通常仅能继承其已故父母原本拥有的,或者可能享有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孙子代位继承具有赡养义务吗
国家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具备承担责任能力的孙辈、外孙辈,对于其已故或无法提供生活保障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负有赡养奉养的义务。
然而,如果孙辈具有承当责任的经济实力却未履行赡养义务,当他们代表死去的父系取代祖父母继承财产时,则应得到的部分应减少甚至归零。
因此,孙子辈对祖父母的赡养责任不取决于是否能代表继承财产的权利,而是以其是否具备经济承担能力以及祖父辈子女是否早逝作为评判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子女若先行离开人世,其后代直系血亲,例如孙子孙女,可以代表他们的父母享有继承权,这种现象称之为代位继承。然而,作为替代的继承者,通常仅能继承其已故父母原先所拥有或者可能享有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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