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弃继承遗产后还需要还债吗
不需要,因为继承人需不需要替被继承人还债,主要是以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来衡量,如果继承人没有继承遗产,那么当然不用帮被继承人还债,但继承人自愿还债法律是允许的,但如果继承人不愿意,则法律不能强制其替被继承人还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放弃继承遗产的声明书
关于遗产放弃声明书的书写规范,应当明确表明放弃继承的人士的基础个人信息,并且清晰叙述其自愿选择放弃继承。在此基础上,要求相关人士在声明书上签名确认,并标注签署日期。
值得注意的是,若选择用口头方式放弃继承,则需得到当事人的亲自认可,或通过其他可靠方法证明当事人曾明确表达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
此外,在继承权争议判决过程中,如相关人员已经签署了笔录,那么便可以视作其决定放弃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当继承发生之时,继承人如欲弃权继承,应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做出弃权声明;倘若未能提供任何形式的声明,则将被视为默认接受继承。对于受遗赠人而言,他们应在得知自己作为受遗赠人之后的六十日之内,作出是否接受或放弃遗赠的决定;如逾期仍未表达立场,也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无需如此,关于继承人是否须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其主要依据乃是根据继承人所实际继承的被继承人遗产之价值来进行判断。若继承人未能继承任何财产,自然无需替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然而,当继承人自愿承担此项义务时,法律对此表示认可和支持,然而若继承人本人不同意的话,那么法律不能强行赋予其履行这一责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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