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公安机关可以管辖侵占罪吗
公安局依法接受并展开立案侦察的职责,以确保无论是何种性质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受到应有的惩处与制裁。
然而,案件的最终判决和审理权限则归属于法院,且其也拥有相应的司法管辖权。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侵占类案件通常会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入到公安局的视野范围内:
首先,当受害者遭受不法侵害时,他们有权向公安局进行报案;
其次,法院依据相关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将此类案件移交给公安局进行处理。
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如若发现有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破坏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同样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强制措施即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为了确保刑事诉讼进程得以流畅且有序地推进,按照法律规定,针对潜逃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暂时性地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权利的法定强制手段。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等各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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