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取保候审的人员有哪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可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请求的特定人士,包括以下几种类型:预期将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可独立适用附加刑处罚的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被告人;
对于可能因罪行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惩罚但对取保候审的实施并无重大社会安全隐患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患有严酷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身怀有孕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若保证其取保候审过程中不会产生任何社会安全风险;
以及在羁押期已逾,案件尚在处理过程中,需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申请取保候审应到哪个部门
关于取保候审申请事宜,请在案件侦查期间、审查起诉环节以及审判阶段分别向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执行取保候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须依照法律规定采用保证人担保或者保证金保证方式进行。
同时,取保候审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之久。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七款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实施范围涵盖了以下各个方面: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即便可能面临有期徒刑等较重刑法处罚,但并无重大社会危害性因素存在的;患有严重疾病或丧失生活能力无法自主照顾自己的;处于孕期或哺乳阶段的女性罪犯,且她们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潜在可能性;以及在拘留期限届满后,因案件仍处于审理当中,有必要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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