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后没有取保候审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强制羁押的法定期限结束之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有义务予以释放、解除其保释等待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据法律要求变更强制措施。
当然,倘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本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律师团队认为现有的强制措施期限业已届满,他们也有权利提出解除强制措施申请。
因此,若在刑事拘留之后仍未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而且拘留期限已然告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出解除强制措施的请求。
若相关机构未能及时采取适当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便可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决解除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后大概多久批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需在限定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应予以批准逮捕。具体法律条款如下所示: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自强制拘禁的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有义务将被拘留者或被告释放,或者对其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拘留者、被告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或律师发现自己已经超过了拘禁期却仍未得到释放,那么他们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解除强制措施的申请。倘若相关机构未能及时采取相应的行动,申请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请求法院裁决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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