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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是夫妻共有,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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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1 · 2257人看过
导读:1.婚前全款购房为个人财产;贷款购房中,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夫妻共有。 2.结婚后购置房产,无明文规定归属,无论只写一方名字,均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房产证上是夫妻共有,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一、房产证上是夫妻共有,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1、倘若是在婚前以全款方式购置的房产,那么此套房产便属于购买时在房产证上登记之人的私人财产

若在此过程中采用了贷款形式,那么共同偿还的款项以及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将被视为这对夫妻的共同财产

2、倘若这套房产是于夫妻结婚后的任一阶段购置,而夫妻双方并未明文书面规定该房产归谁单独所有,那么在房产证上仅标记一方姓名的情况下,应当被视作是这对夫妇的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房产证上是经济适用房能出租吗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济适用房是可以进行租赁交易的,然而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准则:

首先,对于那些个人居住时间未达到五年的经济适用房而言,是不被许可进行租赁行为的;

其次,如果购买者出于某种极端情况下不得不转让其所拥有的经济适用房,那么也必须根据所在地政府制定的原价、折旧率以及物价增长水平等多项因素来计算回收价格,并严格按照这个价格收回经济适用房;

最后一点,倘若投资者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年限已经超过了五年,在此情况下若想进行出售,就必须按照当地同等条件下的普遍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房之间的差额比例,向国家缴付相应的土地收益等款项。关于此类款项具体的支付比率,将由各地政府依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同时政府部门也有权优先选择回购这些已租出的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1.在婚前以全额支付的方式购买房产时,该物业可被认定为单方面的私人财产;而在采用抵押贷款购入房地产过程中,双方共同偿还贷款以及增值的部分将被归类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范围之内。2.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房产,对于产权分配并未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无论注册名仅登记一方还是双方同时登记,所有此类房产都应被理解为为夫妻二人所共有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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