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保险可以拒赔
若投保人蓄意规避披露实情的法定责任,则在保单解约之前所遭遇的任何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均无需承担赔款或赔付相关保险金额的责任,且将不再退回已收取之保险费用。在此种情形下,即使保险人在签立合同时早已知晓投保人未尽到实情告知义务,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解约该保单。
然而,若在保单生效期间发生了保险事故,则保险人仍需按照规定对投保人进行补偿或支付相应的保险金。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所谓“保险事故”,即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各类事故。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倘若投保人刻意隐匿信息而未如实履行信息透露义务,在协议解除之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且不退还任何保费。即便知晓投保人的违规行为,保险公司同样无权解除此份协议。然而,只要保险合同已正式开始生效,对于在保期间内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保险人都必须按照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进行赔偿。此处所指的“保险事故”,即是指合同中所明确规定的、在其责任范围之内的所有事故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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