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情节可以定寻衅滋事罪
以下情况有可能被定性为寻衅滋事行为:即对于他人进行无端打击,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对于他人进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并引发恶劣后果的;对于公共财产采取强制性占有或任意损毁、占用的方式,导致后果较为严重的;以及在公众场合蓄意制造混乱,使公众活动的正常秩序遭受严重扰乱,从而对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什么样的情况才会刑事拘留
涉及被刑事拘留的七种情况如下所示:
首先是正在筹划进行违法行为或已经实施非法活动且在稍纵即逝间即刻被查获者;
其次是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证人以确凿的罪行指控者;
第三类是在居所或居住场所中涉及到犯罪证据的搜寻与查找者;
第四类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离等方式逃避法律制裁者;
第五类是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可能性的嫌疑人;
第六类是未透露真实姓名、住址以及身份不明的涉案人员;
最后一类则是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涉案人员。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以下即为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范畴:无故对他人进行攻击,从而构成严重恶劣影响;实施追逐、拦截、辱骂、威胁等行为,导致严重的后果产生;蓄意占用或毁灭公共财物,并由此带来深度的后果;在公众场所恶意煽动混乱局面,破坏公共秩序,进而对整个社会安稳造成了极其深远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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