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中财产权的客体都有哪些
在所有的财产权范畴中,我们可以清晰地识别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物权;
其次是债权债务关系;接下来是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
最后是知识产权中所含有的各种财产性权利。这些都是以物质财富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并且直接与经济利益紧密相连的民事权利,例如所有权、继承权等等。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每一位民事主体都依法享有相应的物权。物权,即指权利人依据法律规定,对于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控制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这其中包括了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等多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民法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我国《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以下为不受诉讼时效约束之特定请求权及相关事项:涉及依法不应受诉讼时效影响的请求权种类,如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以及不动物产权与登记物产权的权利人要求返还财产等;
其次,诉讼时效作为一种能引发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动的法律事实,亦被称为消灭时效。它是指当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未行使其权利时,便会在某种程度上失去请求获得利益的时效性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宗旨在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及时终结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从而保障法律秩序的稳定,并有效降低交易成本。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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