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没收给子女买房合法吗
在法律上,父母所背负之债务通常并不能够冻结其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然而,针对具体情况可能有所不同:
首先,假设父母在负债累累之际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以赠与或是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转让给他们的成年子女,并且已经完成了相关的产权变更手续。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赠与或买卖合同。如此一来,法院便有权力对该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进行强制执行和处置。
其次,如果该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是通过合法途径购买所得,或者是基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获得的,那么它就与父母的财产无关。换言之,即使父母身陷债务困境,也无法对成年子女的房产进行强制执行和处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法院没有管辖权能否保全
在管辖权异议提起之日起至异议裁定作出期间,由于管辖法院仍未最终确认,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通常不会草率地裁定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然而待管辖权异议裁定正式生效之后,则应交由具有管辖权之法院来决定是否需要启动保全行动。
当情形特殊且事态紧急,如果未能迅速展开保全工作可能会给涉案各方当事人带来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和权益侵害时,我们认为,此时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应当果断地作出推动财产保全行动的裁定(此种行为有些类似于诉讼前的财产保全策略)。然后待到管辖权裁定正式生效后,若发现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对此案并不具备管辖权,那么经过审批程序,相应的财产保全行动相关手续可以被转移到确实有权限的司法机关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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