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质保金的退还规定是什么
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规则,合同各方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其具体的返还时间,或者直接在工程竣工并且取得相关部门验收证明书之后的一到两年内予以全额返还。
值得注意的是,质量保证金实际上是由合同签订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预留自应支付的合同款项中的款项。如果在工程建设期间出现质量问题且需要进行维修处理时,这笔款项就可用于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通常来说,质量保证金在工程总价中所占比重约为3个百分点。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二、工程质量不合格应该怎么处理
对于工程质量不合标准的问题,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首先是修复处理,如果经过适当的修补和调整能够使其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那么就应该选择这种方法;
其次是加强处理,这主要适用于那些对承载能力构成严重威胁的质量缺陷;
第三种处理方式是重新施工,当发现某些质量问题已经无法通过修复来解决时,就需要考虑采用重新施工的方式;
最后是限制使用,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质量问题过于严重而无法进行修复或者重新施工,这时就需要做出一些结构卸载或者减载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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