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金融保险 > 保险理赔 > 保险人代位纠纷诉讼时效能延长吗

保险人代位纠纷诉讼时效能延长吗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4 · 1473人看过
导读:若保险公司未在约定的三十日内就赔偿事宜作出明确决定或给予任何形式的回应,我们,作为合法的被保险人,保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此举旨在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我们的权益不受侵害,并敦促保险公司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将坚决维护自身权益,不容任何拖延和忽视。
保险人代位纠纷诉讼时效能延长吗

一、保险人代位纠纷诉讼时效能延长吗

若保险公司未能在30日内给予赔偿决定或任何回应,那么我们作为被保险人有权依法对其发起诉讼。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每家保险公司均有义务在收到赔偿申请后的30天期限内进行审批通知。若保险公司最终确认为不理赔情况,则应当向我们提供书面通知。自通知完成之日起,我们便可随时启动法律程序进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什么

“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定义阐释如下:所谓的合同解除权,即当法律法规或者合同协议中约定的终止合同的前提条件得以满足之际,合同关系的任何一方,无论单独还是共同,都享有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同样地,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合同解除权可以理解为:在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协议中所明确的合同解除条件得到满足之时,保险人有权单方面决定是否解除保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网站地图
更多

保险理赔最新文章

遇到保险理赔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