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损坏他人财务立案证据不足会怎么样
若一项诉讼立案依据的证据存在明显不足,则在该案侦查程序中,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可能选择不予立案。而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环节,检察院有义务提出“建议公安撤回案件”的建议,同时亦可自行作出不起诉决定以终结此案。在诉讼审理环节,法院应当依法判定因证据不足导致的指控犯罪不能成立这一情况下给予被告人无罪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故意损坏他人财物200元,可以拘留吗
依据法律程序予以拘留故意损毁他人物品,价值达到200元者,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面临行政拘留之罚,然而此非处理此类事件之首选手段。若是依据该法规,对于此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肆意毁坏他人财物之事,警方惯常之处置手段依次为首加以警告或收押5至10日,其次施以500元以下罚款;若其行径极为恶劣,则再追加数日之监禁以及1000元以上罚款之责。
然而,倘若所毁之物价值较为轻微,如仅200元币值者,初时警方可能优先寻求与肇事者和解。如调解无法达成共识,则将依法对此行径施以治安惩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倘若诉讼立案所依据的证据尚显不足,那么在侦查阶段,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便有可能考虑不予立案。当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之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撤案的建议,或者是自身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在进入诉讼程序并进行审理期间,法院则应该根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定指控不能成立,从而给予被告人无罪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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