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现交通事故有死亡私了找人能不能把驾驶证不吊销
答案并非绝对。当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或者责任大于次要时,若经过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且人民法院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这种情形下行为人才有可能面临驾照被吊销的处罚。
然而,即使在这种前提条件下,依然存在着两种小概率的可能性,即不会遭受驾照被吊销的损失:一种是当办理该案件的相关部门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之后,审查机关认为无需对当事人提起公诉,并出具了不予起诉的决定书;另一种则是当事故中的受害者一方主动提出与施害者之间实行刑事和解,并且经过办案单位的协调与调解,实现了刑事和解的意愿。在这两种特殊情况下,相关人员的驾照将会得以保留而不受吊销之惩罚。
《道路交通安全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二、出现交通事故需要垫钱吗
关于此次事故所需承担的责任范围问题,如果确认车主负全部责任,则需进一步审查其所驾驶车辆是否具有有效的保险保障。
其次,针对保险公司可能支付的理赔金额是否足以完全补偿损失这一关键环节进行深度分析。通常,若保险公司的支付金额能够充分覆盖全体受害方的经济损失,那么车主可暂时无需垫支相关费用。
然而,在保险赔偿金额无法充分弥补实际损失,且需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的情况下,车主尽量先行垫付出一定比例的款项,以期为未来双方共同商议妥善的解决方案提供便利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在涉及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案件中,寻求私了解决是否能够有效地规避驾驶证被吊销的处罚呢?答案并非完全肯定。倘若行为人对事件负主要责任乃至更大的责任,且此类情节遭检方以公诉的方式提起诉讼,最终由法院作出裁定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驾驶员的驾驶证便有可能面临吊销的命运。然而,仍存在两种情形或许可以使驾驶员免于此种处罚:首先是检方决定不对该案进行起诉;其次是受害者提出刑事和解的请求,并且成功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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