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上市需要拿出多少股份
若某公司将其股权划分为百分之百,通常情况下仅会披露约20%-40%的股票上市,且仍将保有相当数量的可流通股票。如此划分的主要原因在于:首先,防范来自竞争对手的恶意收购;其次,约束公司高层领导的行为准则;再者,若经营业绩不佳,可以有效地规避出现大规模的资金流动性危机。当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遵守以下条件:
(1)该公司的股票需经过国家证券管理机构的正式批准方可面向全体公众公开发售。在此基础上,只有那些采用招募方式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才能成功申请上市。倘若为发起式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则无法直接转换成为上市公司。
(2)公司的股本总额须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整。此处所谓的股本总额包括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及发起人认购的股票和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股票之和,而不仅仅局限于公开对外出售的股票部分。
(3)注册创立时间至少需达到三年以上且在过去三年内持续保持盈利状态。对于潜在投资者而言,在做出投资决定前需要对拟购买股票的公司进行充分评估与分析,包括但不仅限于了解公司的运营管理水平、财务状况以及盈利能力等方面。此外,证券管理部门也会对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必要的审查。因此,只有那些拥有较长历史经验、经营稳健的公司才有可能获得批准上市。
(4)持有公司股票面值达到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一千人,并且公开发行的股票份额占总股份数的比例应当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5%。若公司股本总额大于四亿元,那么用于公开发行的股票份额比率应不低于15%。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上市需要什么条件才能上市
要实现公司的成功上市,必须满足以下六项基本条件:
首先,股票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获批,才能向公众公开发行;
其次,公司的股本总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再次,公司须拥有超过三年的稳定运营历史,并且在过去的三年中持续盈利(如公司由原先的国有企业改造设立而来,或者是全新组建而成,且主要发起人均为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则可以视实际情况进行连续计算);此外,持有公司面值金额达到人民币壹仟元及以上的股东人数须至少达到一千名,同时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需不低于25%;最后,公司在近三年内没有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也不应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而且还应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各项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八条上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易。
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在企业谋求上市之际,必须要对市场参与者所有权的比例做出明确的规划和决策,这其中包括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通常应保持在20%至40%之间。同时,企业需要拥有足够的可流通股份,以此来有效抵御可能出现的恶意收购行为,规范高管层的运营行为,预防可能遭遇的资金流动性风险。申请上市必须遵循相应的要求和规定,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股票在获得相关证券管理部门的核准后才能正式发行;其次,公司的总股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再者,公司必须具备至少三年的注册经营史以及持续盈利能力;另外,上市企业的股东人数也必须达到一千人以上;最后,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必须占据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超过25%或者是总股本的15%(如果公司的总股本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话)。对于有意向投资的投资者来说,他们需要对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评估,而证券管理部门则会对公司的基本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核和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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