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减刑幅度大吗
首先,若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察觉,该类自动投案并构成自首情形者,可以享受减少基准刑40%以下的优待。
其次,若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司法机关察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并构成自首者,则可享受减少基准刑30%以下的优惠。
再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且以自首论处,则可享受减少基准刑30%以下的优待。
关于自首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犯罪嫌疑人主动向有关单位投案;
第二,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犯罪嫌疑人因病或受伤等原因,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或通过信件、电话等方式投案;
第三,罪行尚未被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而被有关单位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身罪行;
第四,罪犯在逃亡期间,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或者经查证确实已做好投案准备,或者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第五,非出于犯罪嫌疑人本意,而是经过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公安机关通知其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往投案,均应视为自动投案,自首。实践中,这种情况常被称为“送子归案”;
第六,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视为自首。对于同案犯的自首,除了向司法机关交代自身罪行之外,还需交代同案犯的犯罪行为,方能认定为自首。以上所列并非涵盖所有自首的法律行为。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自首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主动投案并据实坦白违法行为,即构成自首行为,这将有力地减轻刑罚或者给予从宽处理。
除此之外,如若在受害者或社会公众中作出重大贡献及其他有价值的立功表现,均可被视为减轻刑罚的重要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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