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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保险纠纷律师费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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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6 · 1272人看过
导读:起诉保险公司时,需预付律师费。胜诉后,律师费可由被告负担。律师费为法律服务酬劳。我国法律原则为“谁聘请,谁付费”,除非法律明文或合同约定,否则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苏州保险纠纷律师费谁出

一、苏州保险纠纷律师费谁出

针对起诉保险公司的案件,通常在委托律师时需首先支付律师费,然而在获得胜诉或是经由法院裁定被告需要分担全部或部分律师费时,相应的费用将转由被告承担。律师费即指律师接受委托并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后所应得到的酬劳。我国法律体系一直秉持着"当事人聘请律师,则由其自行承担律师费用"这一基本原则,除非在法律或相关法律解释中明文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否则律师费均应由败诉方承担。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二、苏州保障性住房可以买卖吗

保障性住宅体系内的经济适用房具备出售的资格,然而在此之前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

依据我国《经济适用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享有有限的所有权权益。当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年限不足五年之时,其无法直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若购房者由于特殊原因而不得不转让经济适用房的话,此时需要得到政府部门的批准,政府将以原始售价为基础,再考虑到房屋的折旧以及市场物价水平等多重因素对该房产进行收购。然而,如果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年限已经超过五年,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在市场上自由转让经济适用房。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必须按照当时同区域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之间的差价,向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收益及其他相关款项。具体的缴纳比例由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同时,政府部门还具有优先回购权;购房者亦可选择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及其他相关款项,从而获得完整的所有权。以上所有规定都应当在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合同中加以明确,并且要明确规定相关的违约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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