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统一办房产证需要哪些材料
一、在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开发商需向相关部门提供以下重要资料:
首先,项目的五项必备证书应全部到位(要求在正式发布销售前务必齐备);
其次,待工程完成并顺利通过测绘部门的严格审查(这是工程完工后的关键步骤之一);
再次,关于不动产未被抵押的有效证明文件(此为办理房产证所必需);
最后,无司法限制的证明文件(同样是办理房产证的必要条件)。
二、对于购房者而言,他们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
第一,购房合同(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必须签署);
第二,购房发票(在验收房屋时,房屋测绘部门对实际测量面积进行确认后,开发商有义务提供);
第三,购买方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四,已缴纳契税的凭证(在办理房产证时提交);
第五,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凭证(在办理入住手续时支付);以及第六,其他可能需要的相关证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开发商一铺两卖怎么办
在出售商品房时,若卖方有意隐瞒该房已售予他人或作为弥补安置房这一关键信息,造成合同失去法律效力或被撤销、解除。在此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退回已支付的房款及利息,并可向卖方索取已支付房款双倍以下的赔偿金以弥补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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