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机关有哪些
1.当县级及以上级别且经依法设立的地方人民政府分支机构作为行政复议案件的被申请方时,应当由该分支机关的设立主体——即对应的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实际的行政复议受理机构与处理机关;
2.相反,若出现某个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驻型机构担任行政复议案件的被申请方情况,那么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其所属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将具有法定的行政复议职责;
3.如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为被申请方的情形,其直接归属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则将依法承担起对该组织的行政复议职责;
4.当涉及到两个甚至更多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方的情况时,这些机关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将依法成为最终的行政复议实体机构;
5.除了上述情形之外,若存在某个行使此前已被撤销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原行政职权的情况,在此类情况下,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是摄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二、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法确认的情形有哪些
(一)申请主题须明晰且具备法律规定之被申请人;
(二)确认申请人与特定行政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三)具有具体而详尽之行政复议请求及缘由阐述;
(四)该项申请应在法定的申请时限内提交;
(五)确保该项申请属于行政复议法中所规定的行政复议范畴之内;
(六)确保此种情形属于接收该项行政复议申请的对应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权限范围之内;
(七)当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审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之时,以及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法律实体基于同一事实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复议机关有哪些”,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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