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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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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7 · 2806人看过
导读:企业破产后,财务清算的赔偿顺序为:先支付破产程序费用及共益债务,再支付拖欠员工工资、社保费用及经济补偿金,接着清算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清偿普通债权人的破产债权。
公司破产清算清偿顺序

一、公司破产清算清偿顺序

在企业破产后进行财务清算时,其赔偿顺序依次如下:

首先计算与破产程序相关的费用及共益债务

其次是支付拖欠员工工资与相关社保费用,以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应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再者,对欠缴的除上述规定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欠税进行清算;

最后清偿的是所有普通债权人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当企业遭遇破产困境时,其清偿程序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首先,由破产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破产财产的评估及处置方案,通过合法拍卖渠道对破产资产进行妥善变现;

其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用变卖所得的资金来偿还所有债权人的债务;

再次,破产管理人需拟定破产财产的具体分配方案,确保公平公正地将破产财产分配给各债权人;

最后,在完成上述步骤后,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向破产人的原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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